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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张小龙与刘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灞民初字第1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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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小龙,系西安鼎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苏勇,男,198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凯,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斌,无业。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龙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小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受理费300元。

审判员:宋全会

书记员:张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