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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再审 · 2009

郭伟、王锋与王爱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09)汴民申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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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再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郭伟。委托代理人:王洪祺,开封市金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锋。委托代理人:王洪祺,开封市金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爱丽。

郭伟、王锋因与王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明区人民法院二零零八年三月十日作出的(2008)金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郭伟申请再审称:其与王爱丽系合伙纠纷,原审认定事实不足、判决错误。王锋申请再审理由同上。

王爱丽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听证中口头辩称:二零零四年四、五月份其参与了经营,一个多月后退出。郭伟、王锋借款应当归还。

本院认为,郭伟、王锋称与王爱丽之间纠纷系合伙纠纷没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郭伟、王锋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伟、王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马建庄审判员:李庆彬审判员:刘征

书记员:张丽(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