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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蒋××与章××、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拱商初字第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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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蒋××。被告章××。被告诸××。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章××、诸××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告章××、诸××306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章××、诸××银行帐户内存款30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国荣

代书记员:徐海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