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婉燕,身份证
号码332603197101273123,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七里王村484号。委托代理人:徐沁泉,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晓霜,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仙国,身份证号码332603196910043278,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洪家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婉燕与被告范仙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婉燕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婉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64元,减半收取12532元,由原告王婉燕负担。
审判长:苏顺法审判员:张新明人民陪审员:秦旺仁增
代书记员: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