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洪生。被告:王家云。
本院认为,原告沈洪生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洪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王卫东
书记员:赵玲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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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洪生。被告:王家云。
本院认为,原告沈洪生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洪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王卫东
书记员:赵玲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