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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沈洪生与王家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嘉善民初字第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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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沈洪生。被告:王家云。

本院认为,原告沈洪生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洪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王卫东

书记员:赵玲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