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封市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春燕,公司经理。
住所地:开封市魏都路康桥雅居小区院内。原告开封市中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奇,公司经理。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丁角街79号。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焦爱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邵玉枝。原告开封市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桥房地产公司)、开封市中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物业公司)诉被告邵玉枝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焦爱萍、被告邵玉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03年康桥房地产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合法取得魏都路北则原台钳厂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4-068,计划于2004年7月在该地块上开工建设康桥雅居生活小区,开工前,被告家在地块东侧建造私房四间,所建房屋非法侵占原告合法用地80厘米宽。康桥雅居生活小区于2006年3月建设完成,此时,被告家又在侵占原告合法用地上建的围墙上挖门,后又强行将围墙向小区扩建。被告家违章建房的小院北面向大王屯村开有大门,向西又向康桥雅居生活小区开门,实际上强行开通了一条大王屯村向康桥雅居生活小区的通道,严重违害了小区的治安安全。之后,康桥雅居生活小区多次发生自行车、电动车被盗案件,其中一次盗窃分子试图将所盗的摩托车经过被告家通向小区的小门盗出时,因车宽卡在了小门上。被告家开的门使康桥雅居生活小区存在治安忧患,而且被告家经常向小区内倾倒生活垃圾,严重危害了小区的环境卫生,引起小区居民的强烈不满。为了维护居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被告家通向康桥雅居生活小区的门实施砌墙封堵。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将门堵上,是为了以后方便修理窗户,如果原告同意在被告的窗户外一米处砌一面墙,则被告同意将通向小区的门实施砌墙封堵。
经审理查明:康桥雅居生活小区位于开封市魏都路北,于2006年3月建设完成,康桥房地产公司是该小区的开发公司,中新物业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系大王屯村村民,住在康桥雅居生活小区的东邻即大王屯街209号副1号,被告住的院子东边通向大王屯村方向开有大门,又向西通向康桥雅居生活小区擅自开有小门。康桥雅居生活小区曾多次发生自行车、电动车被盗案件,其中一次盗窃分子试图将所盗的摩托车经过被告的院子通向小区的门盗出时,因摩托车太宽卡在了小门上。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图、照片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的院子通向大王屯村方向有正常的通道,被告又向西通向康桥雅居生活小区擅自开有小门,存在治安忧患,影响小区的安全。被告辩称不同意将门堵上是为了以后方便修理窗户,没有法律依据。二原告要求被告将通向康桥雅居生活小区的门实施砌墙封堵,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邵玉枝将其居住的开封市鼓楼区大王屯街209号副1号院内通向康桥雅居生活小区的门实施砌墙封堵,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本判决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志宽
书记员:霍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