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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冯××与杭州采××职工××股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上商初字第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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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冯××。委托代理人:曹××。被告:杭州采××职工××股会,住所地:杭州市××

号。法定代表人:彭×。委托代理人:钱××。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杭州采××职工××股会杭州采××职工××股会股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冯××负担40元,退回原告冯 ××40元。

审判员:张晓磊

书记员:王丹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