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委托代理人:曹××。被告:杭州采××职工××股会,住所地:杭州市××
号。法定代表人:彭×。委托代理人:钱××。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杭州采××职工××股会杭州采××职工××股会股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冯××负担40元,退回原告冯 ××40元。
审判员:张晓磊
书记员:王丹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