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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9

钱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9)杭下刑初字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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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文书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6月1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8)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钱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毓华

书记员:徐枫(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