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州市××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
×江镇雁门路××号。法定代表人:阮甲。委托代理人:阮乙。被告:浙江××马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前宕村。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兰××。委托代理人:戈××。本院在原告温州市××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 马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 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江镇雁门路××号。法定代表人:阮甲。委托代理人:阮乙。被告:浙江××马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前宕村。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兰××。委托代理人:戈××。本院在原告温州市××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 马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 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润滑油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温州市××润滑油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郑大敏
书记员:钟文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