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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嘉兴市永建橡塑机电有限公司与嘉兴飞达电声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09)嘉南商初字第1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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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嘉兴市永建橡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

湖区凤桥镇凤飞路。法定代表人:李建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嘉兴飞达电声配件厂,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吼桥路4号。法定代表人:金俊花,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永建橡塑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飞达电声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嘉兴飞达电声配件厂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嘉兴飞达电声配件厂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原告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可延长期限为前述期限的二分之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红平

书记员:费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