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联社被执行人:刘洪鹏等六人
(2009)莱阳执字第758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德民
书记员:李举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二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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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联社被执行人:刘洪鹏等六人
(2009)莱阳执字第758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德民
书记员:李举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