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8)临执字第106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万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常康、肖常霞、王美云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张建民审判员:王惠玲
代理书记员:周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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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8)临执字第106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万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常康、肖常霞、王美云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张建民审判员:王惠玲
代理书记员:周美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