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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苍南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苍南县国道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8)浙民二终字第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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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二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勤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负责人:陈向勇。原审被告:苍南县国道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武伟。

本案按上诉人苍南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温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汤玲丽代理审判员:陈建勋代理审判员:余音

书记员:周云芳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