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勤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负责人:陈向勇。原审被告:苍南县国道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武伟。
本案按上诉人苍南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温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汤玲丽代理审判员:陈建勋代理审判员:余音
书记员:周云芳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