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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7

袁玉花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4执6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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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7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向丽,女,1978年9月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袁玉花,女,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麟,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

宋向丽申请执行袁玉花、高麟一案,我院于2017年8月28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经审查,执行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京01执复1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执异207号执行裁定;二,驳回宋向丽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宋向丽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向丽所提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次日起十日内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郝丙坤

书记员:王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