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向丽,女,1978年9月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袁玉花,女,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麟,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
宋向丽申请执行袁玉花、高麟一案,我院于2017年8月28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经审查,执行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京01执复1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执异207号执行裁定;二,驳回宋向丽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宋向丽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向丽所提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次日起十日内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郝丙坤
书记员:王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