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斯苗泉。委托代理人任江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萍秋。委托代理人周红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斯苗泉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斯苗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5元,减半收取1002.5元,由上诉人斯苗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单卫东审判员:楼晓东代理审判员:王安洁
书记员:蒋剑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 · 二审 · 2007
CONTINUE BROWSING
上诉人(原审被告)斯苗泉。委托代理人任江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萍秋。委托代理人周红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斯苗泉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斯苗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5元,减半收取1002.5元,由上诉人斯苗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单卫东审判员:楼晓东代理审判员:王安洁
书记员:蒋剑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