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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7

钱萍秋与斯苗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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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7年文书二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斯苗泉。委托代理人任江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萍秋。委托代理人周红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斯苗泉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斯苗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5元,减半收取1002.5元,由上诉人斯苗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单卫东审判员:楼晓东代理审判员:王安洁

书记员:蒋剑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