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7

墨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与李乃明、潘维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7)即执字第1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07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建行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孙俭习,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李乃明。被执行人潘维良。

本院(2005)即民初字第27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德胜

书记员:姜先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