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建行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孙俭习,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李乃明。被执行人潘维良。
本院(2005)即民初字第27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德胜
书记员:姜先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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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建行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孙俭习,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李乃明。被执行人潘维良。
本院(2005)即民初字第27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德胜
书记员:姜先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