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恩国,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世叶、王宇峰,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静晨,男,年龄不详,汉族,无业。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恩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黎晓琦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