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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4

原告严恩国与被告张静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4)新民初字第1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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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4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严恩国,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世叶、王宇峰,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静晨,男,年龄不详,汉族,无业。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恩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黎晓琦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