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光,农民。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3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在押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3)善检刑诉字第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光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3年10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艳芬、马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光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03年1月15日晚、5月1日晚、6月13日晚、7月24日晚、8月4日晚,被告人**光至嘉善县魏塘镇厍浜村白马龙桥南堍的机埠附近,分别窃得正在使用中的铝电线(规格均为25mm2)约240米、320米、480米、480米、480米,合计价值2680余元。2、2003年7月3日晚,被告人**光至嘉善县魏塘镇厍浜村加秀桥北堍的机埠附近,窃得正在使用中的铝电线(规格为25mm2)480米,合计价值580余元。3、2003年6月下旬某晚,被告人**光至嘉善县魏塘镇先锋村小横港万春桥西堍的机埠附近,窃得正在使用中的铝电线(规格为25mm2)约480米,合计价值580余元。4、2003年7月16日晚及31日晚、8月11日晚,被告人**光至嘉善县魏塘镇和合村沈家桥附近的机埠边,每次窃得正在使用中的铝电线(规格为25mm2)约480米,合计价值1890余元。5、2003年5月31日晚、7月10日晚及27日晚,被告人**光至嘉善县魏塘镇城西村吴家坟桥陈泾港机埠附近,分别窃得正在使用中的铝电线(规格均为25mm2)约352米、528米、528米,合计价值约1745元。2003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光再至该地,窃得正在使用中的铝电线(规格为25mm2)176米,价值239.36元。后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给失窃单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徐某、周某、陈某、陆某、金某、冯某、朱某的证言,证实上述被盗割电线的长度、使用状况等相关事实情况;扣押、发还清单,证明案发后赃物的追缴情况;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电线的价值;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破获及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被告人**光当庭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光盗割正在使用中的架空电力线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光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8月18日起至2007年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嵩人民陪审员:顾善清人民陪审员:陈雅仙
书记员:郁晓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