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爱根,农民。1985年3月因盗窃被决定劳动教养二年;198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3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01年7月30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1)善检刑诉字第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爱根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0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永强、代理检察员夏艳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爱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朱爱根当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破坏电力设备1、2001年7月23日夜,被告人朱爱根携老虎钳至嘉善县西塘镇礼庙村郭家埭北港机埠处,先剪断电杆的固定钢丝,用力推斜电杆,再剪断电杆上的架空铝电线,盗走25平方毫米的铝电线1档,总长150米,价值240余元,并造成整条线路因短路而停电,影响了附近村民的生活及100亩左右农田的灌溉。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朱友金、俞少云、沈叙兴关于电线被盗的长度及被盗后造成整条线路停电,影响了村民生活及农业用电情况的陈述,嘉善县价格事务所就被盗剪电线的价值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等。二、盗窃2、2000年6月一夜,被告人朱爱根携老虎钳等工具在嘉善县洪溪镇福善泾村芮家汇21号北侧河边窃得6寸3千瓦潜水泵1只,价值300元。3、2001年6月一夜,被告人朱爱根携老虎钳等工具在嘉善县洪溪镇建设村厍港5号西侧河边窃得6寸2.2千瓦潜水泵1只,价值640元。4、2001年6月11日夜,被告人朱爱根携老虎钳等工具在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中心村鹊塘湾东侧一圩头窃得6寸潜水泵1只,价值640元。5、2001年7月一夜,被告人朱爱根在嘉善县西塘镇晚圩村一农田边窃得杭州牌6寸潜水泵1只,价值600元。6、2001年7月下旬一夜,被告人朱爱根携老虎钳等工具在嘉善县西塘镇礼庙村庵浜一藕田处,挖松电杆周围的泥土,推斜电杆,窃得已废弃的16平方毫米架空铝电线2档,总长约300米,价值230余元。7、2001年7月28日夜,被告人朱爱根在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中心村长娄机埠附近的一工地上窃得竹梯1架,以备盗剪长娄机埠至村民周连根虾塘处的架空铝电线时使用;后朱在盗剪时造成停电,周连根前来查看断电原因,朱只得逃跑。随后,被告人朱爱根又骑自行车至嘉善县善江公路芦西塘桥工地,用老虎钳剪线,窃得铝芯护套线4根,重7.36千克,价值40余元;窃后,被告人携赃骑车回家,在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装璜厂附近因遇到保安队员巡逻而弃车及赃物逃跑。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已发还。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徐惠敏、王元其等人关于失窃财物的时间、地点、数量、规格等情况的陈述,蒋自强关于发现可疑骑车人追赶未果、该人遗弃了自行车及1袋电线情况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扣押及发还清单,扣押物品的照片,嘉善县价格事务所就被窃物品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公诉机关还当庭宣读了嘉兴市公安局劳动教养决定书、嘉善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以证实被告人的前科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爱根用盗剪的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其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245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归案后,被告人认罪坦白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爱根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7月30日起至2005年1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曹建强人民陪审员:高伟人民陪审员:孙德昌
书记员:陈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