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倪银乐、熊新考向本院交纳了部分执行款,后熊新考以其无经济能力,而张成奇、倪银乐下落不明,使本案暂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2)长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平旗
书记员:张选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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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倪银乐、熊新考向本院交纳了部分执行款,后熊新考以其无经济能力,而张成奇、倪银乐下落不明,使本案暂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2)长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平旗
书记员:张选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