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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2

马军利与倪银乐、熊新考、张成奇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2002)长执字第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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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倪银乐、熊新考向本院交纳了部分执行款,后熊新考以其无经济能力,而张成奇、倪银乐下落不明,使本案暂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2)长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平旗

书记员:张选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