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2

冯春英等人与国营西安食品商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2)新法执字第121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0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冯春英,女,1916年9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秋菊,女,193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临潼煤碳卫生学院主任医师。申请人王惠芝,女,1934年8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惠玲,女,193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守义,男,1944年4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惠蔚,女,194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守宇,男,194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惠莉,女,194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惠芫,女,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晓炜,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国营西安食品商店,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334号。法定代表人常静铭,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发放《债权赁证》,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赁证》对尚未受偿的9308元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12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白小卫

书记员:夏晓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