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谭兴军、张志杰、杨金华等46人(详见职工名单)。被申请人:沂南县东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历山路北首。法定代表人:陈西峰。2020年12月20日,申请人谭兴军、张志杰、杨金华等46人以沂南县东峰鞋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职工养老保险金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沂南县东峰鞋业有限公司由原声乐集团下属沂南县社会福利鞋厂发展沿革而来。2003年1月改制为沂南县东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历山路北首17号,法定代表人陈西峰,注册资本50万元,组织机构代码74655902X。按照改制要求,沂南县东峰鞋业有限公司接收原沂南县社会福利鞋厂56名职工,沂南县政府补助给沂南县东峰鞋业有限公司56名职工安置费共计56万元。2011年11月4日,沂南县东峰鞋业有限公司因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沂南县工商局以沂南工商处字[2011]256号文件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司已不能正常经营,沂南县东峰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没有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将企业资产变卖,致使全部职工失业,欠缴职工养老保险257万元。现职工已到退休年龄,因欠缴养老保险无法正常办理退休。
一、受理谭兴军、张志杰、杨金华等46人对沂南县东峰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本案决定适用简易快速审理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张琪
书记员:许中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