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乐明,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兴湾街96号。法定代表人:滕人龙,该街道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科,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高乐明因与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2行赔终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高乐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对本案重要事实认定不清,未公开宣判,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判决。请求法院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并判令复洲湾街道办事处以发布公告的形式向申请人进行道歉,由复洲湾街道办事处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0年4月17日,复洲湾镇人民政府发布《复洲湾人民政府关于涉海有关问题的通告》(湾政发[2010]25号),规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养殖虾圈、海蜇圈、养殖滩涂等,不准投苗”。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复洲湾街道办作为乡镇政府,不具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资格,但案涉通告已经实施,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确认该通告违法。高乐明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养殖、投苗,但复洲湾街道办至今未与高乐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10年7月13日,大连普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大普管发[2020]1号文件,即《大连普湾新区海域征用补偿办法》的通知,该通知对普湾新区海域征用补偿对象、范围、程序、标准等进行了规定。复洲湾街道办负责高乐明所在地区的征收补偿实施工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的方式代替宣读判决,不一定要宣读判决书,原审法院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符合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复洲湾街道办发布的通告已经法院确认违法,高乐明根据该通告停止养殖、投苗等生产经营活动,但复洲湾街道办始终未与高乐明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作出不予补偿的决定或说明。原审法院以对高乐明所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为由,对高乐明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欠妥。综上所述,高乐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常中彦审判员:武江审判员:闫劲松法官助理:赵雪晴
书记员:孟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