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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20

刘有弟婚姻家庭纠纷其他执行决定书

(2020)桂06司救执18号

案由与程序
婚姻家庭纠纷 · 其他赔偿
裁判日期
2020-11-30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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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刘有弟,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救助申请人刘有弟以其在婚姻纠纷中遭受事故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11月18日向上思县人民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该院认为需对其进行联动救助,移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刘有弟称:其与妻子陆玉英在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个人原因遭受事故,造成其家庭经济困难。故请求给予司法救助金10万元。

经审查查明,陆玉英和刘有弟因婚姻纠纷向上思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期间,刘有弟因受刺激产生事故被抢救。经做双方当事人疏导工作后,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桂0621民初377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陆玉英撤诉。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刘有弟不是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属于无法通过诉讼、执行获得赔偿的追索抚养费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案件的受害人,也不是具备条件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或者涉诉信访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关于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予以救助的规定情形,其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依法不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救助申请人刘有弟不予司法救助。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