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宁,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高铁新区。委托代理人:于翠玲,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高铁新区,系王宁母亲。委托代理人:满增桂,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政务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1752950906K。法定代表人:陶广宏,县长。委托代理人:舒畅,公职律师。
原告王宁诉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砀山县政府)房屋强拆行政赔偿一案,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砀山县政府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王宁的委托代理人于翠玲、满增桂,被告砀山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舒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宁起诉称:王宁的房屋位于砀山县铁新区饭棚行政村刘庄村,房屋面积为292.92平方米,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明,系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王宁对该房屋拥有合法权益。2017年10月,砀山县政府决定对砀山县237国道南延段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实施征收,王宁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8年4月15日,砀山县政府在未与王宁签订补偿协议及未依法办理拆迁手续的情况下,组织砀山县及高铁新区、孟饭棚村、城管部门多位工作人员强制拆除了王宁的房屋,造成房屋及室内财产全部损毁。王宁于2018年8月13日提起行政诉讼。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皖13行初195号行政判决,确认砀山县政府强拆王宁房屋的行为违法。砀山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4月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行终26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王宁向砀山县政府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砀山县政府于2019年4月25日签收,但未作任何回复。请求判令砀山县政府向王宁赔偿土地、房屋及装修、附属设施、搬迁及临时安置、物品等各项损失合计1627660.52元。王宁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8)皖13行初195号行政判决书;2、(2019)皖行终260号行政判决书;证据1、2证明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砀山县政府是适格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财产损失清单,证明实际损失;4、王宁身份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证明王宁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及对宅基地有合法使用权;5、行政赔偿申请书及邮寄快递单复印件、EMS信息截图,证明王宁履行了行政赔偿申请程序;6、房屋被强拆前的照片;7、征收决定公告,证明砀山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8、面积公示表复印件,证明房屋实际面积;9、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复印件;10、翡翠城住宅认购协议书、汉源天下7#价格表、置业计划复印件;11、证人证言;证据9-11证明周边类似商品房价格,作为房屋赔偿参考依据;12、视频资料;13、王宁的祖母王黄氏的土地证及房屋补偿协议;证明位于同一征收地块的房屋补偿情况。
砀山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关于王宁所称的房屋内装修设施,在拆迁前其已自行搬离,拆除行为没有给王宁造成物品损失,对于该诉求不应赔偿。二、关于房屋,因不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应属于违建,对于违章建筑不应赔偿。三、关于土地,应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5-24号文件)确定的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且结合砀山县237国道补偿标准确认的标准对土地进行补偿。请求依法判决。砀山县人民政府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房屋宗地草图;2、土地丈量草图;3、附属物清单;证据1-3证明砀山县政府在拆除王宁房屋前,对房屋面积进行了丈量,丈量面积准确,对于室内附属物登记明晰。4、2008年航拍图;5、237国道征收通知;6、237国道征收公告;7、237国道征收补偿方案;8、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证据4-8证明该房屋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应确认为违法建筑,该地块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均按照标准进行补偿;9、视频资料,证明房屋拆除时王宁房屋和院内附属物情况。经庭审质证,砀山县政府对王宁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证据1、2,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砀山县政府仅应赔偿合法建筑;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砀山县政府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王宁屋内的部分可移动物品已经在房屋拆除之前自行搬离,不能作为赔偿的全部依据;证据4,对身份证无异议,对集体土地使用证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无关联性,达不到证明目的,不能证明房屋的合法性;证据5-8,无异议;证据9、10,对证明目的有异议,针对货币补偿,该征收项目有相应的补偿方案,不能以王宁提供的商品房地段为补偿依据,王宁提供的参照商品房在城中心,而被拆房屋属于农村房屋,所以两地段房屋价值不同,如果要赔偿或补偿也应依据该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与其他被征收户同一标准,王宁的房屋是2008年以后建设,不符合城乡规划法,属于违建;证据11,对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据12,王宁提交视频是2017年11月份拍摄的房屋状况,不能证明2018年4月15日房屋被强拆时的状况,如果真是政府工作人员搬走其物品,其可以通过刑事侦查程序追究责任;证据13,认可。王宁对砀山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证据1、2,对合法性不予认可,但对测量的数据认可;证据3,对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没有经过双方确认,王宁没有太阳能,所以清单不真实,应以王宁提交的财产清单为准;证据4,对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且没有原件,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证据5-7,对征收通知、公告真实性认可,确实存在征收行为,但对征收补偿方案不认可,应一并审查征收方案是否是依法做出,是否经过听证等程序;证据8,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每2-3年对标准进行调整,宿州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征收方案没有按照国务院规定调整,其后作出的征收补偿标准与王宁实际生活不符,会因征收导致生活水平变低;证据9,真实性认可,合法性不认可,视频应经过公证,视频是否是连续拍摄,仅凭视频无法证明强拆及强拆之前物品的情况,达不到证明目的。本院对以上证据认证如下:王宁提交的证据1、2、4、5、6、7、8,13对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证据3,系王宁自行制作,不能证明真实性,不予认定;证据9、10、11,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证据12,因视频内容不能反映拆除时的房屋及物品状况,不予认定。砀山县人民政府提交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王宁系砀山县铁新区饭棚行政村刘庄村村民,在该村有住房一处,房屋为砖混结构。2010年11月6日,砀山县政府向王宁颁发砀集用(2010)第11858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王宁使用土地位于孟棚村刘庄,使用集体划拨土地264平方米,宗地图显示土地东西宽11米、南北长24米,地上房屋三间一层、建筑占地99平方米。办理该土地证后,王宁在该土地上建设房屋。房屋建成后共三层,第一、二层为住房,第三层为隔热层,院内另有偏房三间及院墙门楼。该房屋在2008年航拍图中无显示。砀山县政府提交的房屋实测图显示,王宁房屋的第一、二层住房的面积共计259.42平方米,院内偏房三间面积为3.55米6.9米即24.5平方米,院墙门楼面积为3.6米2.5米即9平方米,合计其房屋面积共292.92平方米;土地实测图显示土地面积为东西宽11.9米、南北长25.8米,面积共307.02平方米。对两份实测图显示的房屋面积292.92平方米、土地307.02平方米,王宁表示认可。另王宁的房屋第三层为隔热层、层高2.2米以上,对此砀山县政府予以认可。2017年10月16日,砀山县237国道改造项目征收指挥部发布《关于砀山县237国道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载明砀山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砀山县237国道南延段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实施征收。王宁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18年4月15日,该房屋被拆除。王宁对强拆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皖13行初195号行政判决,确认砀山县政府强拆王宁房屋的行为违法。砀山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4月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行终26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王宁向砀山县政府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砀山县政府于2019年4月25日签收,但未作任何处理。《砀山县237国道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载明,对于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办法,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15]221号)文件重置价标准执行。对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办法,按照以旧换新、适当找补差价的原则,按房屋合法面积1:1还原找补差价,超出还原面积的部分按综合价结算;对院落土地予以补偿,被搬迁房屋建筑基地所占土地不再补偿;搬家费、过渡费、装潢附属物补偿按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15]221号)文件标准执行。还原安置住房的被搬迁房屋需檐高2.2米(含2.2米)以上。关于房屋的还原办法,严格按照拆一换一的原则,根据被征收房屋结构找补差价落实安置,被征收房屋为砖混房屋的,选择安置房楼层一至六楼和顶楼的,每平方米付差价180元;选择七楼以上的,每平方米付差价220元。土地、宅基地补偿院落土地按每亩3万元计算。安置房建安综合价为每平方米2200元。合法建设的界定,有产权证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房屋,以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日期为界限,此日期前的房屋以同期航拍图上显示的图像为依据,按规定期限签订安置协议主动搬迁的,可以参照合法建设予以补偿。2008年1月1日后未经批准、取得合法有效证件建设的房屋,违法建设由砀山县房屋认定办公室结合同期航拍影像图实物界定。对认定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协议签订奖,在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在第一时间段签订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搬迁户,按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90元奖励;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居民,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奖励。关于过渡期限及相关费用,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按照30个月补偿,如超期按照过渡费标准2倍支付。《砀山县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砀山县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搬迁补助费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计算。《砀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临时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2次搬迁费。庭审中,王宁称其对房屋的赔偿方式自愿选择产权调换、在砀山县汉源天下小区选择房屋,不要求货币补偿。本案审理中,砀山县政府表示,对王宁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块安置房源位于砀山县汉源天下小区,同意对该房屋参照《砀山县环城河东南角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中,对于翻建房屋的救济途径中2008年航拍图有部分显示,但2010年地籍图有显示的翻建房屋,在第一时间段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一层按照80%安置补偿,二层按照50%安置补偿,三层按照30%安置补偿的规定予以赔偿。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砀山县政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王宁的赔偿请求能否成立。一、关于砀山县政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四)项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实施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皖13行初195号行政判决,确认砀山县政府强拆王宁房屋的行为违法,并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行终260号行政判决予以维持,故砀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王宁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王宁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鉴于本案系征收过程中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强拆引发的纠纷,砀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砀山县237国道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已作为该征收区域被征收户的补偿标准予以适用,为体现公平原则,对王宁的赔偿标准亦应参照该补偿方案予以确认。(一)关于房屋赔偿的请求1、房屋面积、性质的认定砀山县政府提交的房屋实测图显示,王宁房屋的第一、二层住房的面积共计259.42平方米,院内偏房三间面积为3.55米6.9米即24.5平方米,及院墙门楼面积为3.6米2.5米即9平方米,合计其房屋面积292.92平方米,王宁表示认可。王宁称其两层楼房的第三层为隔热层、层高2.2米以上,对此砀山县政府予以认可。故该隔热层面积为129.71平方米(259.42平方米2)。该房屋为住宅,双方均无异议。因此,王宁的房屋为住宅,房屋面积为292.92平方米、隔热层129.71平方米。2、可予补偿房屋面积的认定王宁房屋在2008年航拍图中无显示,王宁亦认可其房屋系2010年11月办理集体土地证之后才进行建设。砀山县人民政府认定其房屋均不应补偿。但王宁办理的砀集用(2010)第11858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其土地264平方米,宗地图显示土地东西宽11米、南北长24米,地上房屋三间一层、建筑占地99平方米,该土地证系砀山县政府颁发,可以显示砀山县政府对王宁合法享有26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99平方米房屋的确认。在本案审理中,砀山县政府表示,对王宁被拆除的房屋,同意参照《砀山县环城河东南角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中,对于翻建房屋的救济途径中2008年航拍图有部分显示,但2010年地籍图有显示的翻建房屋,在第一时间段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一层按照80%安置补偿,二层按照50%安置补偿,三层按照30%安置补偿的规定予以赔偿。按照此规定,王宁房屋面积292.92平方米、隔热层129.71平方米,其中一层面积包括一楼129.71平方米、院内偏房三间24.5平方米、院墙门楼9平方米,共计163.21平方米,按照80%安置补偿,计130.57平方米(163.21平方米80%);二层面积为二楼129.71平方米,按照50%安置补偿,计64.86平方米(129.71平方米50%);另有第三层隔热层129.71平方米,层高超过2.2米,可以房屋标准按照30%安置补偿,计38.91平方米(129.71平方米30%)。以上面积合计234.34平方米(130.57平方米+64.86平方米+38.91平方米)。因砀山县政府强拆王宁房屋的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为充分保障王宁合法权益,本院确认王宁可予补偿房屋面积为234.34平方米。3、赔偿方式 《砀山县237国道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载明了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不同补偿方式,在本案审理中,王宁表示其对房屋的赔偿方式自愿选择产权调换、在砀山县汉源天下小区选择房屋,不要求货币补偿。故本院仅对王宁房屋的产权调换事项予以确认。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的安置房位于砀山县汉源天下小区,故砀山县政府应在汉源天下小区为王宁产权调换住宅房屋234.34平方米。结合砀山县政府提供的汉源天下小区相关房源信息,经征询王宁意愿,砀山县政府应为王宁安置汉源天下小区二期4号楼138.22平方米户型的1404号、1604号房屋。因该项目补偿方案规定落实安置应严格按照拆一换一的原则、根据被征收房屋结构找补差价,且选择七楼以上的每平方米付差价220元,故王宁应就其可予补偿的234.34平方米房屋支付差价,因其选择的安置房楼层均位于七楼以上,故每平方米应支付差价220元,共计51554.8元(234.34平方米220元)。对于王宁所选择安置房所不足的面积42.1平方米(138.22平方米2-234.34平方米),其应按该项目补偿方案的规定按综合价每平方米2200元结算后向砀山县政府支付,计92620元(42.1平方米2200元)。因此,砀山县政府应向王宁安置汉源天下小区二期4号楼138.22平方米户型的1404号、1604号房屋,王宁应支付差价144174.8元(51554.8元+92620元)。王宁要求砀山县政府按照每平方米3880元赔偿其292.92平方米房屋价值1136529.6元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土地赔偿的请求虽然王宁提交的土地证显示其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面积为264平方米,但砀山县政府提交土地实测图显示王宁的土地实际面积为307.02平方米,王宁对该面积表示认可,本院对此实际面积予以确认。鉴于王宁房屋所占面积即王宁一层房屋面积为163.21平方米,按照《砀山县237国道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对院落土地予以补偿,被搬迁房屋建筑基地所占土地不再补偿,土地、宅基地补偿院落土地按每亩3万元计算,故王宁可予补偿的院落空地面积为143.81平方米(307.02平方米-163.21平方米),砀山县政府应向王宁支付土地赔偿金6471.42元(143.81平方米666.67平方米/亩30000元/亩)。王宁要求赔偿其宅基地465平方米、每平方米300元赔偿139500元,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项请求不能成立。(三)关于装潢附属物及屋内物品赔偿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本案中,王宁提供了损失清单,载明其主张房屋被强制拆除导致全部损失共计1627660.52元,除去该清单中所列的房屋损失1136529.6元、宅基地损失139500元、搬迁费1171.68元、过渡费3515.04元及奖励26362.8元、5858.4元,其余314723元系其要求赔偿的装潢附属物及室内物品损失。王宁为证明其损失情况,提交了其于2017年11月16日录制的视频光盘。砀山县政府提交了强拆房屋当日即2018年4月15日录制的视频光盘。双方提交的视频中显示的房屋装潢附属物及室内物品情况相差较大。从砀山县政府提交的视频可以看出,自其工作人员破拆房屋大门直至进入院落、房屋后一直未间断录制房屋情况,可以证明房屋被强拆时的装潢附属物及室内物品状况,砀山县政府已经尽到了基本举证责任。王宁虽不认可砀山县政府所提交视频的内容,但王宁提交的视频录制于2017年11月,系强拆半年之前,两份视频录制日期之间装潢附属物及室内物品存在不同,王宁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两份视频中相差的物品系砀山县政府强拆导致损失,故本院对砀山县政府提交的视频之中所反映的装潢附属物及室内物品状况予以认定。王宁如认为其房屋被强拆之前存在物品丢失情况,应通过其他途径依法主张。王宁要求赔偿装潢附属物及室内物品损失314723元,因本院对王宁房屋的第三层隔热层,已作出认定并将该隔热层折算为安置面积,故对其要求赔偿其顶层彩钢房39600元、隔热层楼板462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视频中亦未显示一层木地板(17250元)、房间柜子(27000元)、衣服鞋帽被子(10000元)、大床2个(5700元)、全自动洗衣机(3800元),故本院对此不予确认。王宁要求赔偿的其他装潢附属物及室内物品共计165173元(314723元-39600元-46200元-17250元-27000元-10000元-5700元-3800元),符合家庭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被拆房屋面积、该户家庭人口数和相关物品的市场价值并考虑成新、折旧等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故本院酌定砀山县政府应赔偿王宁装潢附属物及室内物品100000元。王宁要求赔偿装潢附属物及室内物品损失314723元的请求不能成立。(五)关于搬迁费的赔偿 《砀山县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搬迁补助费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计算;《砀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临时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2次搬迁费。王宁的可予补偿房屋面积为234.34平方米,其选择产权调换,故砀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王宁支付2次搬迁费共计1874.72元(234.34平方米4元2次) (六)关于过渡费的赔偿 《砀山县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砀山县237国道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费即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30个月补偿,如超期按照过渡费标准2倍支付。王宁的房屋自2018年4月15日被强拆之后,至今未予安置,其可予补偿房屋的面积为234.34平方米,故砀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王宁支付过渡费,自2018年4月起,按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计发30个月共计28120.8元(234.34平方米4元30个月);如超期安置则自2020年10月起每月按每平方米4元标准的2倍即每平方米8元支付过渡费,每月计发1874.72元(234.34平方米8元),支付至王宁被安置之日止。(七)关于征收奖励的赔偿 《砀山县237国道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了协议签订奖,即在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在第一时间段签订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搬迁户,按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90元奖励;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居民,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奖励。虽然王宁未在相应时间段签约搬迁,但鉴于砀山县政府强拆房屋的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为充分保障王宁合法权益,砀山县政府应按该方案的规定给予王宁相应奖励。王宁可予补偿房屋面积为234.34平方米,砀山县政府应向王宁支付奖励25777.4元[234.34平方米(90元+20元)]。综上,王宁的部分赔偿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四)项、第三十六条(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王宁安置砀山县汉源天下小区二期4号楼138.22平方米户型的1404号、1604号房屋,由原告王宁向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支付差价144174.8元;二、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宁土地赔偿金6471.42元、装潢附属物及室内物品100000元、搬迁费1874.72元、过渡费28120.8元、奖励25777.4元,合计162244.34元;(若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超期安置则自2020年10月起至通知原告王宁上房结算之日止按每月1874.72元结算过渡费) 三、驳回原告王宁的其他赔偿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赔偿金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戴宝琴审判员:庄明义人民陪审员:周明明法官助理:武晓程
书记员:吴思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