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汪龙玉,男,于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申请人汪龙玉与洪雅恒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宗明、刘建科、李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6)川1423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洪雅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洪雅恒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宗明、刘建科、李林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申请人汪龙玉申请事实及理由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汪龙玉的实际情况,符合需要救助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汪龙玉国家司法救助金4713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