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祖岩,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乡枇杷垠鼓田界组。
申请人何祖岩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经查,申请人何祖岩与被申请人张志凌、铜仁市碧江区老愚装饰服务中心、铜仁市万山区丹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以(2018)湘1228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张志凌、铜仁市碧江区老愚装饰服务中心、铜仁市万山区丹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何祖岩各项经济损失100419.83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何祖岩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局执行后,被执行人张志凌、铜仁市碧江区老愚装饰服务中心、铜仁市万山区丹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人何祖岩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经查,申请人何祖岩与被申请人张志凌、铜仁市碧江区老愚装饰服务中心、铜仁市万山区丹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以(2018)湘1228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张志凌、铜仁市碧江区老愚装饰服务中心、铜仁市万山区丹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何祖岩各项经济损失100419.83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何祖岩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局执行后,被执行人张志凌、铜仁市碧江区老愚装饰服务中心、铜仁市万山区丹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何祖岩致残后,花费大量医疗费,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申请人何祖岩司法救助人民币116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