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霞,女,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申请人周霞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周霞述称,周霞与浦北县巴丽黎婚纱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浦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722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浦北县巴丽黎婚纱店返还699元给周霞。判决后,浦北县巴丽黎婚纱店没有履行义务。周霞于2018年5月22日向浦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浦北县人民法院查询了浦北县巴丽黎婚纱店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等登记部门登记情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浦北县人民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无法兑现赔偿款给周霞。特申请给予司法求助699元。
经审查查明,周霞于2016年4月29日到位于浦北县希望新区的浦北县巴丽黎婚纱店定制了拍摄一套价格为699元的婚纱照、宝宝照片套餐。但此后浦北县巴丽黎婚纱店暂停营业,没有为周霞拍摄宝宝照片套餐。2018年1月12日,周霞向本院起诉,本院作出(2018)桂0722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浦北县巴丽黎婚纱店赔偿699元给周霞。判决后,浦北县巴丽黎婚纱店没有履行义务。周霞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查询了浦北县巴丽黎婚纱店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等登记部门登记情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无法兑现赔偿款给周霞。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霞是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当事人,具有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周霞因合同相对人毁约而造成经济损失,通过诉讼也无法获得赔偿,其多次到法院进行信访,现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访。因此,其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应当给予救助。结合申请人周霞实际遭受的损失、目前其家庭的经济情况以及本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等因素,对周霞的国家司法救助的金额以699元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请人周霞国家司法救助金699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