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顾瑞人,男,194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赔偿请求人顾亚琴,女,1942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赔偿请求人顾立人,男,194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赔偿义务机关启东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潘建,院长。赔偿请求人顾瑞人、顾亚琴、顾立人因再审无罪赔偿一案,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81法赔6号赔偿决定,决定驳回顾瑞人、顾亚琴、顾立人的赔偿申请,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顾瑞人、顾亚琴、顾立人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赔偿请求人顾瑞人、顾亚琴、顾立人称,启东市人民法院对顾瑞人、顾亚琴、顾立人之父顾亮公作出错误刑事判决,致顾亮公服刑5475天。启东市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给顾亮公全家人身心造成严重损害,依法应予赔偿。请求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决定由启东市人民法院赔偿顾亮公服刑期间的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0万元。
经审理查明,赔偿请求人顾瑞人、顾亚琴、顾立人系顾亮公的子女。1989年11月13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89)刑申字第102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启东县人民法院对顾亮公所作的法刑(59)字第513号刑事判决,宣告顾亮公无罪。现顾亮公已去世。2017年9月30日,赔偿请求人顾瑞人、顾亚琴、顾立人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赔偿申请书,请求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赔偿150万元。2017年10月10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81法赔6号赔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赔偿请求人的赔偿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之规定,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赔偿。以上事实,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刑申字第102号刑事判决、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法赔6号赔偿决定书等证据为证。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法不溯及既往,即新法颁布实施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本案中,启东市人民法院对顾亮公的错误刑事判决、判决的执行,以及本院对顾亮公再审改判无罪,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依照上述规定,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事项,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调整的范畴。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赔偿请求人顾瑞人、顾亚琴、顾立人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