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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司法赔偿 · 2017

陈会才、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2017)云委赔13号

审理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案由与程序
错误执行赔偿 · 司法赔偿
裁判日期
2017-12-29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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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陈会才,男,194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委托代理人樊则华,男,195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赔偿义务机关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丽江市古城区雪山路**。法定代表人王进,代院长。赔偿请求人陈会才因错误执行申请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丽江中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丽江中院(2017)云07法赔2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本院赔委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委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赔偿请求人陈会才认为赔偿义务机关丽江中院不依法履行执行生效判决的法定职责、不恢复执行、不依法追加被执行人。请求丽江中院赔偿因错误执行造成赔偿请求人申请执行的(2013)云高民一终字第26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本金、利息和诉讼费的损失。赔偿义务机关丽江中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云07法赔2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认为陈会才提出的民事执行案件违法确认及国家赔偿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对赔偿请求人陈会才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人陈会才向本院赔委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提出赔偿申请称:丽江中院不依法履行执行生效判决的法定职责,导致其申请执行的财产流失。请求:丽江中院赔偿因怠于履行职责造成的财产流失的损失本金282万元及利息(以生效判决为准);丽江中院赔偿因错误执行给其造成的本金282万元及利息(以生效判决为准)的损失。

本院赔委会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规定)第一条第(九)项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申请国家赔偿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受理范围。该规定第四条同时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赔偿请求人陈会才提交的材料,其系因认为法院错误执行对其财产造成损失向赔偿义务机关丽江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其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属于立案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国家赔偿案件受理范围,并且其申请符合立案规定第四条的立案条件,丽江中院对其赔偿申请决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7法赔2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二、指令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