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翟起凤。
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翟起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0英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忱
书记员:吴艳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