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清涧县宽州镇大岔则村**。被告惠某某,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清涧县宽州镇大岔则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邓某某
书记员:吴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