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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2015)清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裁定书

(2015)清民初字第00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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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曹某某,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清涧县宽州镇大岔则村**。被告惠某某,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清涧县宽州镇大岔则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邓某某

书记员:吴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