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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陈某甲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清阳法岭民初字第83号

案由与程序
离婚纠纷 · 强制清算
裁判日期
2015-12-07
地区
阳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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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甲,男,汉族,阳山县人,住,现住阳山县。身份证:×××1538。被告吴某,女,汉族,阳山县人,住址,现住阳山县。身份证:×××1220。

原告陈某甲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吴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打工相识后同居,××××年××月××日在阳山县岭背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丙。因双方结婚年龄较小,婚前缺乏了解,且原告当初是因被告怀孕才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自女儿三岁时就开始闹离婚,照顾子女及家庭生活费用都是原告一人支撑的,原告给了被告多年时间让她改正,但被告仍不悔改,双方感情日益恶化,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阳山县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1月25日,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不准原被告离婚的判决,被告收到判决书至今仍不思悔改。原被告仍分居生活,没有任何联系和沟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吴某离婚;二、婚生女儿陈某乙、儿子陈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我的诉讼主体资格;2、《户口簿》,证明我与被告的户籍情况,以及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陈某丁,××××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丙,被告的户口已迁入我的户口簿;3、《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我与原告的合法夫妻关系户籍及身份情况;4、《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诉至阳山县人民法院,后被阳山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5、《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证明中国农业银行阳山支行于2015年2月9日向原告催收本金及利息共131994.25,该贷款当时是用来装修房子,后来因为家里出事了用完了,借的是时候是2012年,有一些已经还了。

被告辩称:一、诉讼请求,两婚生子女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同抚养,同时被答辩人应每月支付3000元作为两小孩的教育基金,并汇到由答辩人保管的两小孩的的银行帐户。至子女年满20岁,具有自主行为能力为止;二、事实与理由:据被答辩人称,双方是因答辩人怀孕而奉子成婚,缺乏婚前了解,且感情不佳,来作为诉请离婚的依据,纯属一派胡言,试问若存在上述理由,为何2014年才起诉离婚,对此提出以下几个疑问:1、如若同上所述,因婚前缺乏了解,夫妻感情不佳,照说夫妻双方早就对离婚一事,进入法律程序,为何又于女儿出生后5年又生育儿子陈某丙。可见夫妻感情不佳一事,纯属空穴来风,不足采信。2、在被答辩人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起诉书所称其在2006年后一直在广州生活很少回家,像这样弃妻儿和老父老母不顾的人,没有尽到丈夫的义务、父亲的责任、为人儿子的孝道,对家庭又没有付出一分钱支助,又有何颜面提出离婚诉讼?3、纵观上述种种疑问,可见被答辩人提起离婚诉讼一事,根本就是令人无法置信的言语,疏不知,由于被答辩人长期不在家,答辩人承担起养育儿女,照顾公婆的重责大任,若没有答辩人这样任劳任怨的付出,怎会有现在这样一个和乐的家庭,在县城家附近的邻居都认同的结发妻子能够这样的付出,被答辩人又如何能提出这样令人无法置信的离婚案。4、由于答辩人在这十几年的婚姻期间,任劳任怨的付出,却没有得到被答辩人的认同与支持,反而到法院提出诉请离婚,导致答辩人心灰意冷,无法原谅被答辩人这无理的请求。5、答辩人经反复思量,若被答辩人执意诉请离婚,答辩人恳请庭上,要求被答辩人将婚姻期间夫妻两人在阳山城购买的房屋,无偿过户到答辩人名下,并支付20万元作为这十几年的补偿,请庭上直接让答辩人当庭俱押,答辩人便可同意被答辩人离婚诉求。被告在举证期间内提供的证据:1、《离婚起诉书》,证明曾起诉到阳山县人民法院,证明我答辩状第2点的事实;2、粤A×××**车辆《照片》,证明这辆车可能是我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我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买,因为该辆车是原告一直开着,问原告这台车是谁的?;3、《收据》3张,《收条》2张、《税单》1张,共同证明原被告在阳山购有一套房产的事实;4、《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证明登记原被告在阳山县阳城镇平安路17号拥有一套房产(四楼401),建筑面积137.02,套内面积126.68元;5、房屋《报纸照片》10张,证明2015年我去照相的时候,那十五万元是打到装修师傅雷振锋的帐户名下,所以我不知道原告说那些债务是什么,但房子到现在还没有装修;6、《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是原告向农业银行贷款15万元的事实;7、《照片》5张,证明照片的小车及车主唐少贞与原告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且已经生育了一个儿子2岁多,在照片那里的餐厅摆满月酒,原告现在经常开这辆车。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认为,我知道是贷款15万元装修房子,并用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但至今房子没有装修,我对该债务不知道是什么债务,不确认。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认为:对证明房屋的相关证据没有异议,但买房屋的经手人是我父亲,那辆车的照片有异议,那辆车是我借我朋友的,被告说我天天开车不是事实,这照片是我清明借朋友车回家乡照的。

本院查明:原、被告在中山打工相识后同居,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原被告生育女儿陈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丙。2014年12月9日,原告以婚前缺乏基础且婚后性格不合诉讼离婚。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2015年9月10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应诉后提出上述答辩。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有一套楼房,座落在阳山县阳城镇平安路****401,面积137.02平方米,现未装修,粤房地权证阳字第**,房地产权属人陈某甲。夫妻没有共同债权。对共同债务,原告主张其夫妻共同欠中国农业银行阳山支行贷款本息131994.25元。对此,被告主张原是夫妻一起向上述银行贷款15万元准备装修楼房,这笔款已划入装修老板雷振锋的收款账号,但楼房至今未装修,贷款如何开支,被告表示不知情,也不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庭审中,原被告坚持上述各自在诉辩中的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其婚前基础好,婚后夫妻感情也好。原被告的矛盾,主要是其夫妻因一些家庭琐事而产生,对此,是因原被告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方法来解决而导致的。现原、被告之间虽有一些矛盾,但并未导致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原、被告今后应加强思想沟通,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和家庭,增加互相关心和体谅,努力搞好家庭经济及生活,把年幼的儿女抚养成人。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吴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300元,对比应退回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文广

书记员:李神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