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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蒟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清英法刑初字第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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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开设赌场文书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女,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小学,无业,住英德市英城街道第二中学旁边(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身份证号码×××1122。因本案于2015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2015年11月24日英检刑诉(2015)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5日至3月17日间,被告人钟某在英德市连江口镇浈阳中路西九巷8号的出租屋内设立带赌博性质的“捕鱼”游戏机场所,提供给多人参与赌博,并聘请郭某负责管理该赌博场所,非法获利共7140元。英德市公安局民警于2015年3月17日凌晨1时许,在该出租屋内当场抓获郭某以及参赌人员邓某甲、陆某、陈某、廖某、邓某乙、何某、苏某(均行政处罚),并查获捕鱼游戏机两台,包括主机、主板等一批及赌资。经英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鉴定,查获的捕鱼游戏机电脑板属于具有上分退币功能带赌博性质游戏机种,其中一台游戏机有八个遥控操作杆,可供八人同时使用,另一台有十个遥控操作杆,可供十人同时使用。另查明,被告人钟某于2015年11月9日主动到英德市连江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查获的赌具、赌资一批,书证有公安机关的综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投案经过证明、对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财物清单及本案有关的租房合同;证人郭某、邓某乙、廖某、何某、邓某甲、陈某、苏某、陆某、李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辨认笔录;英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开设赌场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燕华人民陪审员:邝瑞敏人民陪审员:杨小美

书记员:黄安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