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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邢英楠与被执行人钱忠义、王玉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外执字第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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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邢英楠,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钱忠义,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王玉香,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申请执行人邢英楠与被执行人钱忠义、王玉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1)外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邢英楠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邢英楠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钱忠义、王玉香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钱忠义、王玉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未履行标的为20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外执字第8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邢英楠如发现被执行人钱忠义、王玉香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宏伟审判员:苏长友代理审判员:张世清

书记员:曹立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