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姜登树,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6月2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万刑初字第008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登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4年1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姜登树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登树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一次,表现较好。上述事实,有罪犯姜登树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姜登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登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日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川审判员:张世伟代理审判员:李遇贵
书记员:杜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