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4

云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盛红友,伍先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程序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云法行非审字第0002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云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云阳双江镇望江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5007642-6。法定代表人李燃,主任。被申请执行人盛红友,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申请执行人伍先英,女,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云阳县计生征字(2013)35130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云阳县计生征字(2013)35130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的内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云阳计生征字(2013)35130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云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的云阳计生征字(2013)35130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准予执行。

审判长:王波审判员:黄海龙审判员:高国民

书记员:李桂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