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云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云阳双江镇望江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5007642-6。法定代表人李燃,主任。被申请执行人盛红友,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申请执行人伍先英,女,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云阳县计生征字(2013)35130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云阳县计生征字(2013)35130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的内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云阳计生征字(2013)35130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云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的云阳计生征字(2013)35130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准予执行。
审判长:王波审判员:黄海龙审判员:高国民
书记员:李桂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