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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郑灿煌、陈碧珠计划生育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惠执审字第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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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惠安县人民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陈建文,局长。被执行人郑灿煌,男,1975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碧珠,女,1976年1月3日出生。

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14日以被执行人郑灿煌、陈碧珠均系再婚,再婚前被执行人郑灿煌已生育一男孩;被执行人郑灿煌、陈碧珠再婚后于2010年1月16日生育一女孩,又于2013年4月24日生育第三胎女孩,属于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惠计生征(2013)070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58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惠计生征(2013)070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6月1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郑灿煌、陈碧珠公告送达《行政催告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惠计生征(2013)070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郑灿煌、陈碧珠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经申请人催告后,被执行人郑灿煌、陈碧珠仍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6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惠计生征(2013)070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郑灿煌、陈碧珠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到本院行政庭缴交社会抚养费58000元。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770元,由被执行人郑灿煌、陈碧珠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达惠审判员:庄碧山审判员:叶剑峤

书记员:郑惠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