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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华和、陈雪琴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2014)德执审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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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凤池街**,组织机构代码:00385698-X。法定代表人林宝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秀珍、黄云英,德化县龙浔镇计生办干部。被执行人刘华和,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陈雪琴,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址同上。

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3)第3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刘华和、陈雪琴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违法行为,于2013年6月9日立案、调查,2013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3年6月25日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3)第3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55308元,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德化农行瓷城分理处缴纳;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决定书。被执行人刘华和、陈雪琴至今未缴纳,且在法定期限内没申请复议、没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并依法行政。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刘华和、陈雪琴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3)第3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申请复议、没提起诉讼也没主动履行,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3)第3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刘华和、陈雪琴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55308元及滞纳金。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立新审判员:陈千钟代理审判员:曾凯旋

书记员:陈文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