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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池毓燎、池春桂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4)尤执审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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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林明辉,局长。被执行人池毓燎,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池春桂,女,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尤溪县。

申请执行人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尤计生征决字(2013)第12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池毓燎、池春桂夫妇2005年5月结婚,于2006年3月1日生育第一孩,性别男;又于2012年12月18日生育第二孩,性别女。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规定,属多生育一孩行为。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池毓燎、池春桂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47475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尤计生征决字(2013)第12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纪炳耀审判员:张宏卿人民陪审员:洪秀梅

书记员:罗立鹏(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