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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平江县计生局与余利、王雄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非诉裁定书

(2014)湘平法行非执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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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平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夏海,局长。被执行人余利,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王雄,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平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平计生征字(2013)第X2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该征收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强制执行平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平计生征字(2013)第X2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二、限被执行人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征收社会抚养费27504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审判长:李振审判员:欧阳琦审判员:李军友

书记员:吴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