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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孝莹、王少钢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2014)承行初字43号

案由与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2014-02-13
地区
承德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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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姜涛被申请人张孝莹被申请人王少钢

2013年12月19日,本院收到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5月21日所作(2013)5063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2013)5063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3)5063号处罚决定书应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卫东审判员:王玉杰审判员:王富

书记员:张金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