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梓琦,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汕澄法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梓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陈梓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梓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3次;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民事赔偿已支付12815.14元,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梓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梓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丽梅审判员:雷志平代理审判员:谢雄伟
书记员:李斯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