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洁东,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8日作出(2005)揭中法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洁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洁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2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林洁东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4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洁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6次;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20000元已缴纳10000元,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洁东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洁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丽梅审判员:雷志平代理审判员:谢雄伟
书记员:李斯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