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宁宁,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2011)梅江法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宁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19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吴宁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宁宁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宁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宁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丽梅审判员:雷志平代理审判员:谢雄伟
书记员:李斯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