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少明,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惠东法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少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惠中法刑一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林少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少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0次;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罚金10000元已全部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少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少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丽梅审判员:雷志平代理审判员:谢雄伟
书记员:李斯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