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二审 · 2014

广东粤安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371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37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粤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遵,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金芳,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俊夫,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葛欣、李星,均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静波,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粤安实业有限公司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粤安实业有限公司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粤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琳审判员:肖晓丽代理审判员:姚伟

书记员:周文静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