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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韩振月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一中刑执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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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韩振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丽刑初字第5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振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4年7月27日止。

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韩振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振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一次,季度单项奖励三次。

本院认为,罪犯韩振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振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绍桓审判员:张文艳审判员:张福宏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