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油市诗仙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沈炜,大队长。被执行人冯成。
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管理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50元标的款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江油非执审字第117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肖扬
书记员:张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